校教〔2005〕32号
全校各单位、各学生班:
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了《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。《细则》经2005年6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于9月1日起从2005级本科生开始执行。为适应新形势、保证各年级本科生学籍管理的公平与公正,学校决定,《细则》中的以下规定对2002级、2003级和2004级本科生同样执行。
一、关于学习纪律
1.学生因事、因病须离校者,应当到所在院(系)办理书面请假手续。一学期内请假3天以内由院(系)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;3天以上至2周以内由院(系)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;请假达2周以上者,应当交学校教务处批准。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,以旷课论处(详见《细则》第七条)。
2.教师采取的全程或抽查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(详见《细则》第九条)。
3.学生旷课时间,一般课程(含重修课程)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,生产劳动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(详见《细则》第十条)。
二、关于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
1.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,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(包括实验报告)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;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未交实验报告或作业(详见《细则》第十八条)。
2.凡考试(含考查)作弊,该课程记为无效(详见《细则》第二十三条)。
3.学生对课程成绩如有疑议,可在接到成绩单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查阅成绩的申请(详见《细则》第二十四条)。
三、关于重修与休学
1.学生不得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(详见《细则》第三十一条)。
2.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者,学校可对其采取强制性休学(详见《细则》第三十九条)。
3.凡休学时间达2个学期及以上者,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。
四、关于退学处理
1.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,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,学校可对其作退学处理(详见《细则》第五十三条)。
2.对作退学处理者,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,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,则在校内发布公告。自发布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,即视为送交(详见《细则》第五十八条)。
五、关于学位授予
1.毕业前已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可授予学士学位;
2.留学生、少数民族民考汉学生、体育特长生和按美术科目考试入学的学生获学士学位,其外语四级考试不需要达到学校要求(详见《细则》第六十四条)。
3.凡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能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。
4.自选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学习之日起3年内仍未修满双学位课程者不得继续攻读双学位课程(详见《细则》第六十五条)。
六、关于申诉及程序
凡对所受处分、开除学籍及作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,在接到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,申诉程序按照《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》执行。
以上规定从本文发布之日起起执行。本文未提出的事宜按原管理规定执行;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华中科技大学
二OO五年九月九日